師資培育法修法變革說明
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,除第4條第2項及第3項外,其餘條文自107年2月1日施行。本次修法重點之一為修正「教師資格考試」與「教育實習」順序,攸關所有師資生權益,本中心辦理3場說明會,請各位師資生擇一場次參加。
說明會場次:
第一場:106年10月13日(星期五) 12:10~13:00,在光復校區唯農大樓3F許文龍講堂
第二場:106年10月16日(星期一) 12:10~13:00,在光復校區唯農大樓3F許文龍講堂
第三場:106年10月17日(星期二) 12:10~13:00,在光復校區唯農大樓3F許文龍講堂
教育部公版說明會資料下載:Power Point簡報、問答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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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師資培育法變革說明】
109.6.4更新
一、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於107年2月1日施行。修法重點為 調整「教師資格考試」與「教育實習」順序。
二、新舊制度說明如下:
舊制: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→完成實習→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→教師資格考試→取得教師證書→參加教師甄試
新制:修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→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→教師資格考試→完成實習→取得教師證書→參加教師甄試
三、適用情形對照表如下:
對象 |
身分 |
新舊制 |
說明 |
106學年度(含)以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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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制 |
113年1月31日前須提出實習申請。超過期限,則改採新制。 |
新制 |
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。若考試沒通過,可改回舊制先實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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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制 |
117年1月31日前須取得教師證。超過期限,則重新實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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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學年度(含)以後 |
一律適用新制規定,採先教師資格考試,再參加教育實習。 |
四、教師資格考試日期:
年度 |
當年度辦理次數 |
辦理日期 |
107年 |
1次 |
3月 |
108年 |
2次 |
3月、6月 |
109年以後 |
1次 |
6月 |
註:選擇「舊制」師資生,在教育實習期間,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。(教育部函釋)